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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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集智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借款本金290万元; 二、被告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3月10日利息104048.75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9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江西集智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集智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原告可以就被告***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盛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集智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