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东方环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香河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香河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交房款284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月25日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香河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补交房款之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香河 —9— 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反诉费75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