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秦皇岛宏兴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9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