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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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昌黎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6.525‰计算;自2018年8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息6.5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昌黎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均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