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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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河北中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元氏县汇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元氏县汇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84400元; 二、驳回原告元氏县汇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922元,原告元氏县汇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地址元氏县人民路**政编码051130,电话8067×××7)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并需将交费票据在上述时限内交付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数额按照一审不服数额计算。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