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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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 桦甸市旭隆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99.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856.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被告***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241.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负担1444元,被告***和***负担989元;鉴定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221元,被告***和***负担2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