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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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 贵阳久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思南生产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7,752.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207,752.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246.52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14元,由被告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3-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