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
贵阳久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思南生产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7,752.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207,752.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246.52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14元,由被告贵州沿河天安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3-5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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