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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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安徽宇桐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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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表格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 (2020)皖0811民初882号 当事人 原 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朱辛霞(系被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朱辛霞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017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故经过 2019年4月1日15时00分,***驾驶皖HJ83**号小型客车沿皖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皖江大道紫峰大厦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勘察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 主要伤情 事故发生后,***当日被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经住院治疗7天后于2019年4月8日出院,入院诊断:左眼睑挫伤、右前额头皮血肿、左膝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诊断:左眼睑挫伤、右前额头皮血肿、左膝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伤残等级 十级(定残日2019.9.9) 营养期 30天 误工期 90天 护理期 60天 投保和垫付 交强险 有 商业三者险 100万元(不计免赔) 车主和司机垫付 4917.06元,要求一并处理 保险公司垫付 0元 赔偿情况 赔偿项目 诉请金额 赔偿标准或依据 损失金额 医疗费 4917.06 凭票 4917.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7天×40元/天=280元 ***住院治疗7天,按40元每天计算,即7天×40元/天 280元 营养费 30天×40元/天=1200元 ***营养期经鉴定为30天,按40元每天计算,即30天×40元/天 1200元 护理费 60天×123.48元/天=7408.8元 ***护理期经鉴定为60天,其诉求按123.48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7408.8元 误工费 3个月×1800元/月=5400元 ***误工期经鉴定为90天,其提交安徽宇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资减少证明,证实其退休后在该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月工资1800元,因受伤未上班而停发工资。***未提交劳务合同、现金领取凭证以及公司支付工资账目等证据,其提交的误工损失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0元 交通费 40元/天×7天=280元 ***住院7天,按10天/天计算,即7天×10元/天 70元 精神抚慰金 8000元 酌定 6000元 残疾赔偿金 37540元/年×15年×10%=56310元 ***长期居住在安庆市,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本院予以认定,即37540元/年×15年×10% 56310元 鉴定费 1300元 与诉讼有关,纳入诉讼费用一并处理 1300元 诉请合计 80178元(不含4917.06元医疗费) 以上合计 76185.86元(不含1300元鉴定费) 本院认为 综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76185.86元,未超过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朱辛霞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医疗费4917.06元在此次诉讼中一并处理。***的伤残等级鉴定系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虽对该伤残等级评定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伤残鉴定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存在严重违法和明显不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中关于***的伤残等级评定予以采信。鉴定费系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纳入诉讼费用中一并处理。 综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实际赔付***712**.8元,赔付***垫付款4917.0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71268.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被告***垫付款4917.0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其他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