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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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 安徽中金钢贸有限公司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 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原料款78489813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案涉质押股权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各自的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中金钢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41元,由原告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5441元,由被告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惠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7-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