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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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洞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施救费、交通费等合计21921.40元,扣除已垫付10000元,余款11921.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急救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40671.81元的80%为32537.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以上赔偿款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蚌埠陶店支行,户名***,账号62×××08)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负担369元,由被告***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