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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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翔天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朝其07字第XXXX号)的59套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翔天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 二、上述第一项中的房产变更登记后七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翔天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尾款;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6800元,由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216819.95元,由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