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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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8%,自2015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请之日)。 二、被告陕西和利生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和利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