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于2013年8月4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支付截止2019年5月24日拖欠的租金21,178.74元,自2019年5月25日起未归还的材料按日租金0.66元计算至归还完全部材料之日止或付清未归还材料赔偿款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归还顶托套22支,若不能归还,则赔偿11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35.75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3元(原告预交),原告贵阳高新通达建材租赁站负担484元,被告***负担21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