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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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云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172.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云南云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