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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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中金支付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6835.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