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中金支付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6835.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14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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