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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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4,651.64元,并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账户服务费、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6元,保全费673.02元,共计1,389.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