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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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95,699.74元以及利息、账户服务费、逾期罚息(利息、账户服务费、逾期罚息以本金295,699.74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2018年1月20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对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