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至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至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至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至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49元,由被告四川至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5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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