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2318152.18元及截止2018年3月27日的利息779263.78元。

二、被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2018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318152.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575%自2018年3月28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苑小区1幢00-0101的房产(以抵押登记为准)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571元,减半收取49786元,由被告洛阳大宅第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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