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3民初1112号 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632682。 法定代表人:陈跃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平,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华,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蒲,该公司法务。 被告: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浙江路银信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奇,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对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2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一、(2019)赣02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第4行“从金和汇景商住楼正式对外营业之日起7日(即2018年8月28日)”补正为“从金和汇景商住楼正式对外营业之日起7日(即2017年8月28日)”。 二、(2019)赣020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判决主文第一项“一、被告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7,30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7,1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4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止;以787,308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两项违约金总和以所欠货款的30%为限]”补正为“一、被告景德镇市开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金阳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7,30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7,1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4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8月27日止;以787,308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8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两项违约金总和以所欠货款的30%为限]”。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