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特237号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朱存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楼。法定代表人:唐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塬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煜塬公司称:1、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679号裁决书;2、由被申请人中铁公司承担申请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中铁公司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隐瞒了工程结算审计这一重要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中铁公司称: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以验工计价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故工程款支付与审计报告无关,中铁公司无需提交审计报告;2、煜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煜塬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9)第267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超付的工程款276493元及违约金7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22004元(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495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509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9789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6月8日,煜塬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为工程计价方式,实行验工计价,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以上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只进行程序审查,并不进行实体审查。本案中,申请人煜塬公司认为涉案项目属于政府财政工程,应当出具工程结算审计,由此提出被申请人中铁公司隐瞒了该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经本院查明,当事人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采用验工计价的方式来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并非是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亦非是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煜塬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煜塬公司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煜塬公司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679号裁决书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勤 耕审 判 员  田 任 华审 判 员  魏   哲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蒙 蒙1
案号 -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237号 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朱存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继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唐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塬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煜塬公司称:1、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679号裁决书;2、由被申请人中铁公司承担申请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中铁公司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隐瞒了工程结算审计这一重要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中铁公司称: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以验工计价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故工程款支付与审计报告无关,中铁公司无需提交审计报告;2、煜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煜塬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9)第267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超付的工程款276493元及违约金7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22004元(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495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509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9789元(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6月8日,煜塬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为工程计价方式,实行验工计价,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以上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只进行程序审查,并不进行实体审查。本案中,申请人煜塬公司认为涉案项目属于政府财政工程,应当出具工程结算审计,由此提出被申请人中铁公司隐瞒了该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经本院查明,当事人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采用验工计价的方式来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并非是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亦非是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煜塬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煜塬公司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煜塬公司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679号裁决书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勤 耕审 判 员  田 任 华审 判 员  魏   哲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蒙 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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