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咸阳万红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793.9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076.6米、扣件714套、丝杠88套、炮头3个;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日租金31.37元标准向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钢管1076.6米、扣件714套、丝杠88套、炮头3个自2019年5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西安宏森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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