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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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62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62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工程款1184723元及利息(以11847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892.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8892.78元,由***负担13892.78元,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