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信合嘉德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株洲通达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通达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信合嘉德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50000元; 二、被告株洲通达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信合嘉德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3794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止),对2020年6月9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向原告湖南信合嘉德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株洲通达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南信合嘉德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信合嘉德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04元,减半收取17752元,由原告湖南信合嘉德产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52元,由被告株洲通达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