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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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怀集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2962.40元(已扣除该公司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3508.48元(已扣除被告***代该公司支付赔偿款2995.36元)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93元,由原告***负担195.45元,由被告***承担693.16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负担90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