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民终22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诚科物业贵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琴燕,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诚科物业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准许被上诉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撤销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