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民终22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诚科物业贵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琴燕,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诚科物业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准许被上诉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撤销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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