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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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8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38800元为基数,第一阶段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第二阶段应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但应从中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2元,被告***负担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