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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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常平鸿达鞋厂(经营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桥梓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2078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桥梓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东莞市常平鸿达鞋厂负担。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桥梓股份经济联合社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