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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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26360元以及水电费24756.4元,合计151116.4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451元,被告***负担162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反诉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被告已预交,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