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174535元,并自2018年5月2日起以174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负担300元,由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负担284元,由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6-3
发布日期 2020-0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