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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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174535元,并自2018年5月2日起以174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负担300元,由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元,由***负担284元,由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6-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