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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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9元,被告***负担1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