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1191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胜,广东邱吴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3300元,并以此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5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现金33000元,被告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庭审时,原告主张,案涉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交付地点在原告经营的位于厚街国际家居市场门店内。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本案立案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故在法律适用方面,本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任何抗辩、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当庭的陈述,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33000元款项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借款本金33000元,具备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部分。因原告提交的借条无法证明双方对借款期间及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即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故被告应以33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同时主张被告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具备事实依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因本院收到原告关于本案的起诉材料时间为2020年6月5日,故本院以此认定被告从2020年6月5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