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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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华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房屋; 二、驳回原告胡军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金波、赵亮、田丹、白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