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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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20000元及违约金25734元合计345734元(违约金自2018年4月10日暂算至2020年3月28日,2020年3月29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8元,减半收取3659元,由被告***负担3153元,原告***负担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