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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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 河南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2585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系邱文正母亲。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系邱文正之妻。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系邱文正长子。 原告邱竹,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系邱文正次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泽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833307. 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巷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竹为与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邱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5127.9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郝飞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郑刘1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口市康楼村170KM+200M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奈参军、邱文正、邱二营相撞,造成奈参军、邱文正死亡和邱二营、崔莉莉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华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郝飞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奈参军、邱文正、邱二营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崔莉莉无责任。经查,被告郝飞所有的豫P×××**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富德商水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平安周口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性。豫P×××**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滴滴出行公司注册为承运车辆。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无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系新型合作关系。网约车驾驶员系自由注册、自由接单、自由提现。因此,平台和驾驶员系合作关系。综上,原告诉请我公司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邱竹各项损失50443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该款项直接打入原告***的银行帐户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荥阳荥泽大道支行,帐号:62×××41); 二、调解协议签订后,就该事故原告***、***、***、邱竹与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因本次事故原告***、***、***、邱竹不得再向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原告***、***、***、邱竹同意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