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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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686民初2167号 原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3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1.3倍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被告合伙在栖霞经销快消品,2018年8月双方退伙,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30000元款,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人民币3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依法起诉,被告***与***系父子关系,***自愿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