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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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港通方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通方包装有限公司欠款45186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