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013.02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1.34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0.59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滞纳费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00元)],同时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律师费、利息、滞纳费合计以不超过[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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