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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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网签信息。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息42000元(在***、***已付购房款中予以扣收)。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188.2元(在***、***已付购房款中予以扣收)。 六、驳回原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及诉讼保全费1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