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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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贷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贷款利息(具体数额为: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应还利息8661.94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应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80875%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