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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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银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费和停工损失5141826.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劳务费和停工损失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取;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成都银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100元,***承担60000元,成都银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6100元;反诉费69276元由成都银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即成都银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反诉费953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