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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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6695.2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扣收的保证金84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