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
福建省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借款本金285524.18元,利息7102.37元(截止2020年8月7日止),合计借款本息299728.9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对处置***、***用于抵押坐落于将乐县古镛镇环城东路15号(上河国际C-3号楼)2层204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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