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0)闽0206民初336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起诉时间

2020年1月20日

立案时间

2020年4月16日

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继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物业费5829.08元及违约金(以5829.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房屋公共维修金1120.98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公摊电费707.92元;

四、驳回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立即向温馨家园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5829.08元及违约金(以每月欠费总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次月1日起分段计算至***支付完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之日止);2.***立即向温馨家园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房屋公共维修金1120.98元;3.***立即向温馨家园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公摊电费707.92元。

2015年10月25日,温馨家园公司与厦门市桃源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桃源大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1.厦门市桃源大厦业主委员会将桃源大厦委托温馨家园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物业坐落位置:厦门市台湾街路356-398号;委托管理事项为:房屋的使用、装修管理和监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和清运;公共区域维护等等;2.委托管理期限定五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3.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3元收取,公共维修金按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收取;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6个月以上欠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温馨家园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系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的产权人。该房屋产权面积为126.25平方米。温馨家园公司主张***拖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物业费5829.08元、房屋公共维修金1120.98元及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公摊电费707.92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温馨家园公司与厦门市桃源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桃源大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温馨家园公司与小区业主均应遵照约定履行义务。温馨家园公司依约为桃源大厦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公维金和公摊电费。温馨家园公司主张***拖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物业费5829.08元、房屋公共维修金1120.98元及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公摊电费707.92元,***未举证证明其已缴纳该期间的物业费、公共维修金及公摊电费,本院对温馨家园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温馨家园公司主张***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物业费5829.08元、房屋公共维修金1120.98元及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公摊电费707.92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桃源大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6个月以上欠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但未约定业主应于何时缴交物业管理费。温馨家园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何时向***催缴物业管理费,故温馨家园主张的滞纳金仅能自其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20日起开始计算。温馨家园主张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月2%计算。即该滞纳金应以5829.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负担73元,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73元。

其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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