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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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新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新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三十万元及违约金一万七千元,共计三十一万七千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西省新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一十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承担二百五十五元,由被告江西省新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六千零五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