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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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与***、***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3599950Q219058051811);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借款本金112905.54元及利息5426.86(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利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但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违约金1500元; 四、***、***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计134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