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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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1,158.00元(从2015年4月27日起算至2020年9月2日止,后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00元减半收取1,039.50元,财产保全费970.00元,合计2,009.50元,由***负担(原告已预缴,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