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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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29民初855号 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康武,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青嘎,系该社不良资产清收管理部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