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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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昌公交皇波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为433008.4元;2018年3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01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南昌公交皇波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21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在最高额限度18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南昌公交皇波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南昌公交皇波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则可就***提供的质押股权及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28号、01950703000236846797、01950682000236844148},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昌公交皇波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98.05元,由南昌公交皇波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