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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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杨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人何**与被执行人杨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秋华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申请执行人何**负担48元,被执行人杨秋华负担172元),申请执行费20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秋华自行将执行款2017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何**,申请执行人何**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本案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恢155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